华建通用户协议

用户协议

欢迎使用,本协议自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是您与(简称"本站",网址:biz.huajiantong.com) 所有者广西东信数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东信数科")之间就服务等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 您点击"同意并继续"按钮后,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引言

1.1.宗旨

是一款服务大众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工具,方便用户实时查询企业相关的法人,企业招投标信息, 信用信息;提供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河南、河北、浙江、安徽、山东、湖南等全国企业建筑资质,公司招投标信息、信用查询服务以及企业人员,荣誉奖项查询。

1.2.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您一旦使用网站即视为全权授权为您获取、汇编、整理、提供政府公共数据。

无论有无其他约定,用户注册账号即表示用户已接受了本协议的全部的条款和条件及华建通随时对其所做的修改, 并同意接受网站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或新发布的用户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各项规则、制度等的约束。

用户理解并同意,华建通有权基于业务功能、使用规则、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好的提供服务、经营策略等原因随时修改和(或) 补充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将之公示于其官网(biz.huajiantong.com),而无需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用户,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自公示于官网后即时生效。 如果用户不同意华建通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和条件,用户应停止使用服务,如在华建通修改相关条款并将之公示于网站后, 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应被视作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

华建通始终贯彻向用户提供合法合规的服务的原则,因《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和监管的变化等不可抗力,华建通有权随时调整或限制境外(即非中国大陆) 用户的部分功能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搜索功能、导出数据、下载报告等,请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个人损失。

二.义务

2.1. 服务资格

为使用“服务”,您同意:

(1) 您必须满足18岁,请未成年人(18岁以下)勿向本网站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或使用本服务。

(2) 您只能拥有一个帐户;

(3) 华建通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限制您使用“服务”。

(4) 为了能够确保您在遵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形下使用服务,您同意对您使用的服务接受国家监管机构和华建通的监督和检查, 华建通有权自行或是根据国家机构要求,对您享有的服务开展风险评估、检测、检查和审计的权利,涉及隐私信息的, 我们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您同意予以配合。如您拒绝,华建通有权停止向您提供服务,直至您配合并且华建通确认您使用华建通服务行为符合法律及本协议约定后, 方可正常使用华建通的服务;

(5) 您不得将使用华建通服务或产品时获得的服务信息或该服务自身用于任何商业行为,除非取得华建通的许可;您也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将您在使用服务时获得的服务信息或该服务自身向第三方出售或以其他形式提供。否则华建通有权停止向您提供服务,并追究法律责任。

2.2.会员资格与义务

用户帐号、密码及完成本服务的注册程序之后,您将选择一个密码及帐号。维持密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密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您的密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华建通;

一个账户在同一时间内仅能登录一台同一类型设备(如您使用电脑登录,则同一账号同一时间仅能在一台电脑上登录,但您同时可以在手机上登录),否则您将被迫下线而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使用时,不得存在非人为的连续、频繁的查询操作行为,否则我们的后台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若您暂时不进行查询操作, 请主动安全退出登录以保障您的账户安全。如您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对于任何人利用该密码及帐号及您不当操作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您应负完全的责任。 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华建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我们的系列产品和服务,或创作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的派生作品,或通过反编译、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其它方式从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源代码。 若用户存在上述情形,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保留向用户主张损失的权利。用户行为若涉嫌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在使用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可能会要求您提供或授权我方收集您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 位置信息、通讯录、音视频文件、设备信息等,您有权拒绝向我们提供这些信息,或者撤回您对这些信息的授权同意。请您了解,拒绝或撤回授权同意, 将可能导致您无法使用软件或相关的特定功能。

非经过您的同意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不会向第三方共享、提供、转让您的个人信息、查询记录及使用习惯。

2.3.VIP会员服务条款

(一)成为VIP会员的方式

(1)您必须先填写真实、准确信息注册成为用户。您所填写的内容与个人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否则我们有权拒绝您的申请或撤销您的VIP会员资格, 并不予任何赔偿或退还VIP会员服务费。VIP会员的个人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注册的个人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VIP会员权利不能全面有效行使的责任由VIP会员自己承担, 华建通有权因此取消您的VIP会员资格,并不予退还VIP会员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任何赔偿。

(2)用户可通过各种已有和未来新增的渠道成为VIP会员,通过华建通或提示的方式进行支付,成为VIP会员。在用户使用具体某种方式成为VIP会员时, 须阅读并确认接受相关的服务条款和使用方法。华建通在此声明:任何通过非或华建通渠道购买的VIP账户,华建通有权回收,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VIP会员账号所有权归华建通所有,VIP会员拥有账号的有限使用权。成为VIP会员后, 您有权利不接受华建通的服务,可联系客服取消VIP会员服务,但VIP会员服务费不予退还。

(二)服务说明及账号查询

(1)当VIP会员使用各单项服务时,VIP会员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各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华建通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各类公告的同意。

(2) 您明确了解并同意,VIP会员的付费方式为代收费运营商托收的付款方式,您通过此种付费方式付费可能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不法分子利用您账户或银行卡等有价卡进行违法活动,该等风险均会给您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您应自行承担向侵权方追究侵权责任和追究责任不能的后果。

(3) 您应自行负责妥善且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您在申请取得的账户、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非因华建通原因致使您账户密码泄漏以及因您保管、 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失的,华建通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

(4) 华建通不对您因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任意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5)一旦您成为VIP会员,即视为您认可该项服务标明之价格;成为VIP会员后,该项服务即时生效。 VIP会员的增值服务标准以网站上标注的详细资费标价为准。您可以通过登录VIP会员中心免费查询您的账号信息详情。

(三) VIP会员的义务

(1)VIP会员服务有固定的服务使用期限,您一旦成为VIP会员即视为认可它的服务使用期限。VIP会员服务仅限于申请账号自行使用;VIP会员服务期内不能在帐号之间转移, 禁止赠与、借用、转让或售卖。否则华建通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取消转让账户、受让账户的VIP会员服务资格,由此带来的损失由VIP会员自行承担。

(2)若VIP会员的行为持续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华建通认为VIP会员行为有损华建通或他人的声誉及利益,我们有权取消该VIP会员的VIP会员资格而无须给与任何补偿。

(3)内所有的企业联系方式来源于已公开的企业年报,仅供户查询之用。VIP用户导出企业相关信息后,不得用于买卖、交换等用途,若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由行为人承担,华建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4)任何VIP会员不得使用带有非法、淫秽、污辱或人身攻击的含义污辱或人身攻击的昵称和评论,一经发现,华建通有权取消其VIP会员资格而无需给与任何补偿和退费。

2.4.平台发帖规则

1)用户注册账号,制作、发布、传播信息内容的,需实名认证,不得以虚假或冒用的居民身份信息、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注册;若用户的个人资料有任何变动,用户应及时更新。

2)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用户不得以他人或其他组织机构名义注册账号,亦不得使用引人误解的信息注册账号,包括但不限于让人误认为该账号与其他个人或机构组织存在关联关系的名称、头像或简介等。

3)运营方有权对用户使用的行为及信息进行审查、监督及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信息(账号信息、个人信息等)、 发布内容(位置、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商标、专利、出版物等)、用户行为(构建关系、@信息、评论、私信、参与话题、参与活动、营销信息发布、举报投诉等)等范畴。

4)如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其它用户上传违法侵权等内容,用户可联系华建通客服人员,相关人员会尽快核实并进行处理; 如涉及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纠纷的处理,用户可先行联系华建通客服予以处理;如用户认为上述方法无法解决遇到的问题、 或用户觉得有必要向司法行政机关寻求帮助的,用户可尽快向相关机关反馈,运营方将依法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2.5. 通知及服务信息

华建通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和发布在网站上的通告与您联系,这包括向新用户介绍本服务各种功能的电子邮件。您将收到华建通向您发出与您的账户有关的电子邮件, 包括当在您人际网络内的其他用户向您发放相关机会的电子邮件通知。华建通有可能向您发放促销信息,除非您选择不收取类似信息。

华建通所提供的企业、员工名片功能均为用户及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数据内容与信息均通过本人或所属企业自行公开公示,仅供用户进行参考,相关数据真实性还需用户自行判断, 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华建通不承担任何法律风险和连带责任。

2.6. 信息和分享

服务提供了多种发送和分享信息的方式,如个人档案、企业信息等。您分享或发布的信息和内容都可能被其他“会员”查看,如果是公开信息,也会被“访客”查看。您可对以上信息和内容进行设置, 我们也尊重您对于谁能查看您的个人内容 或信息的选择。我们没有义务发表您使用服务的所有的相关信息或内容,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自行决定删除信息或内容,并且无需发送通知。

三.免责声明与其它担保

3.1.免责声明

(1)华建通对由于政府禁令、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火灾、地震、动乱、战争、停电、通讯线路中断、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侵入或发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网站的暂时性关闭等任何影响网络正常运营的不可预见、 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事件(“不可抗力事件”),以及他人蓄意破坏、华建通工作人员的疏忽或不当使用,正常的系统维护、系统升级, 或者因网络拥塞而导致本网站不能访问而造成的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的延误、停滞或错误,以及使用者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2)使用华建通的“服务”时,您可能会看到不准确、不完整、过时、有误导性、非法、冒犯性或有害的内容或信息。华建通难以审查每个用户提供的内容或信息是否属于上述情况。 我们平台仅就用户提交的查询请求做识别应答,查询到的内容与被提交查询的主体是否相符由用户负责掌握和判断。我们平台没有义务对于识别结果本身的真实性进行分辨或核验。 平台返回的数据结果,不构成我们对任何人之明示或暗示的观点或保证。查询的结果请以官方网站公布为准。故,您同意,我们不对第三方 (包括其他用户) 提供的内容或信息负责, 也不对您因使用或参考该内容或信息而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您认为网站上存在上述内容或信息的,请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通知华建通,以便及时处理。

我们的信息来源于公开官网,我们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承诺或保证,您同意不将我们的服务作为任何依据以主张任何权利,一旦发现属于违反使用规则,我们将停止对您提供服务。

(3)华建通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UGC”内容(包括公司简介、职位、点评等)均由用户创建,是用户对该公司名称所指事物、现象介绍、评论的平台。“UGC”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与华建通无关。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用户言论的真实性引发的全部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华建通不承担任何责任。

(5) 因网络状况、通讯线路、第三方网站等任何原因而导致您不能正常使用。

(6) 华建通在各服务条款及声明中列明的使用方式或免责情形。

3.2.无担保

(1)“华建通”无法保证以下事项∶

1)本服务完全符合您的要求;

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安全可靠或不会出错;

3)使用本服务取得之结果正确可靠;

4)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信息符合您的期望;

5)软件中任何错误都得到更正。

(2)是否使用本服务下载或取得任何资料应由您自行考量且自负风险,因任何资料之下载而导致的您电脑系统之任何损坏或数据流失等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3)您自华建通或经由本服务取得的任何建议或信息,无论是书面或口头形式,除非本服务条款有明确规定,将不构成本服务条款以外之任何保证。

当您同意该协议时,默认您已经同意以上无担保条款。

3.3 .费用退还

VIP会员服务系网络商品和虚拟商品,您所支付的费用是您所购买的会员服务所对应的网络商品价格,而非预付款或者存款、定金、储蓄卡等性质, VIP会员服务一经开通后不可退款(如因VIP会员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您完全无法使用等违约情形、本协议另有约定、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退款的或华建通同意退款等除外)。 华建通在此特别提醒您,您在购买VIP会员服务之前应仔细核对账号信息、购买的服务内容、价格、服务期限等信息。

四.知识产权归属

除非华建通另行声明,本网站(biz.huajiantong.com)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相关权利,均归华建通所有。

未经华建通书面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抓取、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非通过华建通购买) 获取或使用平台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或通过不当方式影响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数据。否则,华建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 服务终止

用户或华建通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华建通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中断服务。 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华建通服务不满,用户可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华建通服务;

(2)通告华建通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华建通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同时,华建通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六. 会员纠纷

华建通保留权利,但没有责任监督、处理您和其他会员之间的纠纷。

七. 用户行为

7.1.应做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遵守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

(2)提供准确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3)在档案使用真是的合法身份;

(4)以专业的态度使用“服务”。

(5)不得非法使用服务,确保用于合法的信息查询、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7.2.禁止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承诺不做以下行为:

(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链接、音乐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欺诈、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与公序良俗不符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2)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3)恶意注册账号;

(4)利用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 未经书面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 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取其他用户账户、密码、隐私、操控他人电脑的;

5)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5)未经书面允许,利用从事广告发布、变相广告、口碑营销、产品销售、传销等行为。

(6)对相关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7)公布不是简历的资料,如意见、通知、商业广告或其他非简历内容。

(8)为的竞争同行回应职位、招揽用户。

(9)除发布者外,删除或修改其他个人或公司公布的资料。

(10)擅自打印、复制、传播、销售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关雇员的任何个人资料或有关雇主的商业信息。

(11)未经华建通同意,给公布信息的个人或公司发电子邮件、打电话、寄信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擅自接触。

7.3 用户信息

用户信息,是您在的一张“名片”。用户在填写个人资料时,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规内容,华建通有权提示用户修改、删除相关信息, 清空违规信息,或视严重程度封禁账号。个人资料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头像

1) 盗用他人照片,包括但不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界社会名人的肖像

2) 含有广告推销、各种链接、二维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图片

3) 带有人身攻击、谩骂、侮辱、挑衅、低俗用语等不文明内容的图片

4) 含有国家组织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的图片

5)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图片

(2)其他信息

1) 冒充他人信息

2) 含有广告推销、各种链接、二维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内容

3) 带有人身攻击、谩骂、侮辱、挑衅、低俗用语等不文明内容的内容

4) 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内容

(3)个人账户

1) 伪造虚假企业信息,进行冒牌

2) 通过注册多个账户谋求不正当利益

3) 其他扰乱华建通正常秩序或影响网站运营安全的行为

八.来源声明

华建通所开发、运营的大数据软件是一款建筑行业 企业招标、中标、人员、资质、工商数据等公开信息查询系统。根据用户指令, 的搜索引擎系统会以非人工检索方式自动生成用户检索的已经依法公开的企业信息,以便用户能 够找到和使用该已被公开信息。

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8.1、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gsxt.saic.gov.cn)

(1)公示依据

本站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 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 如下: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 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 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 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 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 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 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 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 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 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 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 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 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 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 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 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本站公示的信 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 息的真实性负责。

(3)本站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具体咨询市场主体所在省、自 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综上, 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 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如果您对该系统数据信息存有异议,请按以下方式 联系信息管理单位:

全国工商业务及技术咨询电话

工商总局:010-88652427、 010-68035737

北京:010-82691213、010-82691523、010-82691768(公示)、010-82691101(年报)

天津:022-24453622、022-27958867、022-27958401

河北:0311-88636652(企管)0311-88635699(内资)0311-88635709(外资)0311-88636616

山西:0351-7680261、0351-7680289、0351-7680330

内蒙古: 0471-6628362(企业)、0471-6628367(个体)、0471-4503252

辽宁: 024-96315-1-3706(内资)、024-96315-1-2211(外资)、024-96315-1-5155

吉林: 0431-82752046、0431-85279013、0431-85279085、0431-85270516

黑龙江: 0451-84572609、0451-84642258

上海:021-12315、021-64220000-1002

江 苏:025-86639070、025-83321128、025-83314392

浙江:400-888-4636、 400-888-4636

安徽:0551-64675064、0551-64675090

福建:0591-87725970、 18144071802

江西:0791-86350261、0791-86350123、0791-86350123、0791-86350813、0791-86350125

山东:0531-88527852、0531-88527676、 0531-88527673、0531-88527468、0531-88527558

广东:020-87512559、 020-85587067、020-85587112

广西:0771-5595316、0771-5531831、 0771-5531229、0771-5558657

海南:0898-66767974、0898-66521115-812、 0898-66521115

河南:0371-66779157、0371-66779334

湖北:027-86786596、 027-86721041、027-86780040

湖南:0731-85693057、0731-85693057

重庆:023-63712629、023-63725808(内资)、023-63725709(外资)、023-63724177、023-63724214、023-68423826

四川:028-86522011、028-86522208、 028-86780788、028-86784279

贵州:0851-85850056(注册指导处)、0851-85827973(市场诚信处)、0851-85827973

云南:0871-64566609、 0871-64638836、0871-64566169

西藏:0891-6335407、0891-6335788

陕西: 029-86138127、029-86138127

甘肃:0931-8533300、0931-8533123

青海: 0971-8214754、0971-8271072、8227502、0971-8214933、0971-8271065

宁夏: 0951-5672031、0951-5672073、0951-5672074

新疆:0991-2811781、 0991-7598666、0991-2842918

8.2、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Index)

(1)公示依据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 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 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 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 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 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 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不宜公开事宜。

8.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1)公开依据: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 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8.4、企业招投标信息(全国各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招投标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公开依据:据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

招投标法“第十六条

(一)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综上,本站公示的 招投标信息内容,为法律要求依法公开之内容

如果您对该系统数据信息存有异议,请 按以下方式联系信息管理单位:

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咨询电话:010-58934114

九. 用户隐私

华建通绝对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权,华建通绝不会公开、编辑、透漏用户的任何资料给第三方,除非有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规定或是用户本人的同意。具体细则请见——隐私条款。

十. 法律管辖与适用

10.1.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您同意有关本协议以及使用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华建通(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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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版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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